关于开展2014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日期:2014/5/23 14:12:16 点击次数: 1671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各建设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5号)和《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从今年起,实施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从2014年起,凡本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城乡规划、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市政道路(桥梁)、风景园林(含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工程勘察(测量)、燃气工程、白蚁防治等专业要求晋升建筑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组成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合计72学时,其中实际取得公需课程、专业课程学时均不少于24学时。
(一)公需课程的具体课程由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考核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7号)精神,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网上自主申请学习(网址:http//www.zszp.gov.cn)。
(二)专业课程学时认定按《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舟人社发【2013】246号)办理。
1.参加人力社保部、住建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可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省住建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可24个学时。
2.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加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5.经组织批准,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各类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的,实际每参加1天可认定3个学时,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8学时。
6.建设工程类注册建造师、规划师培训、考试等均按实认定学时。
7.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培训、考试均按实认定学时。
(三)其他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的,每门课程认定20学时。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认定9学时。
3.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认定9个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通过一个考试模块科认定6个学时。
三、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课程安排
住建系统专业课程以集中办班辅导、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培训,主要学习相关专业课程,讲解建设行业的发展趋势、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
(一)专业课程培训原则上由舟山建设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及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报局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因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专业课程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应符合住建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培训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组织培训前半个月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须将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建设部门办理登记。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和管理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晋升建筑类中、高级职称的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原则上参加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
各县(区)住建局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做好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要加强继续教育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各培训机构要按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高级及专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考核(考试)制度,真正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考核与职称申报、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等结合起来,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将继续教育学时填写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表》,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依据之一。
五、住建系统专业课程培训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5月 5日——5月 23 日(节假日除外);地点:舟山建设技校培训处(定海蟠洋山路118号);电话:2624979, 2620793,2624513(传真)。
2014是开展建设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年,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所属各行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资金投入,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规划局
2014年5月13日
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5号)和《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从今年起,实施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从2014年起,凡本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城乡规划、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市政道路(桥梁)、风景园林(含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工程勘察(测量)、燃气工程、白蚁防治等专业要求晋升建筑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组成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合计72学时,其中实际取得公需课程、专业课程学时均不少于24学时。
(一)公需课程的具体课程由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考核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7号)精神,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网上自主申请学习(网址:http//www.zszp.gov.cn)。
(二)专业课程学时认定按《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舟人社发【2013】246号)办理。
1.参加人力社保部、住建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可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省住建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可24个学时。
2.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加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5.经组织批准,参加本专业领域内的各类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的,实际每参加1天可认定3个学时,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48学时。
6.建设工程类注册建造师、规划师培训、考试等均按实认定学时。
7.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培训、考试均按实认定学时。
(三)其他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
1.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的,每门课程认定20学时。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认定9学时。
3.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认定9个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通过一个考试模块科认定6个学时。
三、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课程安排
住建系统专业课程以集中办班辅导、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培训,主要学习相关专业课程,讲解建设行业的发展趋势、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
(一)专业课程培训原则上由舟山建设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及开展继续教育具体安排报局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因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专业课程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应符合住建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培训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组织培训前半个月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备案时必须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须将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建设部门办理登记。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和管理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晋升建筑类中、高级职称的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原则上参加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
各县(区)住建局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做好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要加强继续教育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
各培训机构要按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高级及专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考核(考试)制度,真正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考核与职称申报、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等结合起来,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将继续教育学时填写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表》,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作为评委会评审时的依据之一。
五、住建系统专业课程培训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5月 5日——5月 23 日(节假日除外);地点:舟山建设技校培训处(定海蟠洋山路118号);电话:2624979, 2620793,2624513(传真)。
2014是开展建设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年,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所属各行业协会、局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资金投入,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规划局
2014年5月13日